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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挡修建理不通 妨害执行法不容
作者:褚瑞奇  发布时间:2016-07-01 17:00:41 打印 字号: | |
  6月15日,柳林县人民法院在柳林下背道第三次执行何月明与毛恩连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毛恩连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依法拘留。

  申请执行人何月明与被执行人毛恩连系同院邻居,何月明因房屋年久失修进行翻新,重建过程中被毛恩连无理阻挡,何月明无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柳民初字第472号判决书。判令被告毛恩连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阻挡原告何月明维修位于柳林镇下背道窑洞顶上5间瓦房。被告毛恩连不服柳林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吕梁中院受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毛恩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毛恩连未自觉履行法院判决,依然阻挡原告何月明维修危房。为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人员多次深入被执行人毛恩连家中做其思想工作,被执行人不但不听劝说,拒不履行,反而态度更加强硬,继续阻挠申请人何月明危房维修工程。致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为维护法律权威,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消除此行为在群众中的不良影响,使群众真正增强学法、懂法、守法意识,柳林法院将此案列为执行大会战的重点解决案件,依法对被执行人毛恩连采取拘留措施。执行现场群众赞声一片,他们说法治社会无赖终无好结果。
责任编辑:柳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