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林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该案被告人张某因酒后开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经检察院起诉移送至我院审判。
经查,2014年3月11日晚,张某与工友在饭店一起吃饭、喝酒后,张某驾驶车辆从柳林去往离石,途中被我县交警查获,酒精测试含量为9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张某因此被判处拘役一个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法制观念淡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院相关解释,依法应予以惩处。在审理中,张某幡然醒悟,最后陈述时,张某对自己的行为万般后悔,充分认识到了本次犯罪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但给交通安全造成了严重隐患。
醉驾已入刑,刑律不容情。告诫那些贪图美酒的人们,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酒后切勿开车,更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如果酿成大祸,害人害己,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