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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须知
  发布时间:2014-12-18 10:32:29 打印 字号: | |
  一、起诉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应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三、起诉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民族、工作单位或职业、住址、联系电话、邮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职务;

     (二)诉讼请求;

     (三)阐明诉讼请求的事实与理由;

     四、公民起诉的应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的应提供法人的营业执照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六、需要申请保全的,应向法院提交保全的申请书及担保手续。

     七、涉及本人身份关系的诉讼,应本人到庭立案和参加诉讼。

     八、原告起诉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不能交纳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费减交、缓交、免交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不预交或申请减、缓、免未批准而不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九、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十、诉讼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指使贿赂他人作伪证。

     十一、必须遵守诉讼程序,不得阻挠和干扰办案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责任编辑:柳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