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30日,柳林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被告人王贵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从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该案的处理对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起到极大的震慑。
简要案情:被告人王贵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一案,柳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6月9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12月,被告人王贵云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多次从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孟三、刘锁平及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杏花村宏盛酒业门市部购买得包装好的成品白酒和散装的低价高粱白酒和汾酒,并从文水县姓刘的人手中购买了商标、防伪标识、瓶盖及内外包装盒,还从柳林县康家沟村候德玉废品收购站购买了部分酒瓶和外包装箱拉回其家中,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将购买回的散装高粱白酒和汾酒包装成20年、15年、10年汾酒、红盖汾酒、老白汾酒、杏花村白酒、北特加白酒,后以高价销售给郝超超25件红盖红汾酒,得款2000元;给锄沟村“马大帅”门市部90件红盖红汾酒,得款7200元;给郭兵兵销售20年陈酿、15年陈酿、10年陈酿及红盖汾酒共计200余件,得款2万余元;给马利文销售176件红盖红汾酒、15件十五年陈酿老白汾酒,实际得款11680元;给张学明销售30件老白汾酒,得款1565元;给王金羊销售1件大瓶北特加酒和1件杏花村白酒,得款300元;给郝亚军销售13件十年老白汾酒,得款2300元;给王琴销售20件大瓶北特加、15件红盖红汾酒,得款2000元;给卫永明销售60多件大瓶北特加,得款3000多元;给张永军销售8件大瓶北特加、4件小瓶北特加,得款1260元;给薛利平销售15件十年陈酿老白汾酒、25件北特加酒、35件红盖红汾酒,得款4275元;给高杰平销售2件北特加,得款180元;给宋文文销售2件红盖红汾酒,得款740元。综上,被告人王贵云共计销售金额达56500余元。
2013年12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贵云在文水县购买的540斤散装高粱白酒、240个红盖汾瓶盖、18个20年陈酿老白汾白酒瓶盖回到柳林后被柳林县公安局巡逻民警查获。柳林县公安局于同日9时20分依法对被告人王贵云前大成村的住处进行搜查,扣押了分装工具、假冒的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的防伪标识、酒瓶、酒盖、包装箱等。
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贵云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予以惩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贵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