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调查研究
民事审判管理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3-12-30 09:51:44 打印 字号: | |

为了提高我院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使审结的各类民事案件达到事实清楚,是非责任分明,证据充分,法律关系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法律文书规范,特制定本规则。

一、案件接收

根据我院确定的接收案件时间每周二、五由各民事审判庭、基层法庭准时在立案庭接收案件,认真审查立案材料,办理严格的移接交手续。

二、庭前准备

(一)、确定适用程序

对当事人没有异议,可以适用督促程序的,转入督促程序;对争议不大、能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的进行调解;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的可选择人民陪审员参加。

(二)、送达要求

1、地址确认。必须由受送达人亲自签名确认,如受送达人不予签名确认,送达人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司法解释》制作地址确认告知风险的笔录。

2、送达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其中留置送达可采用拍照、录像记录送达过程,公告送达须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上述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下落不明要求要有相关证据,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3、五日内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确定并送达疑难复杂案件的证据交换时间通知书和开庭传票。

(三)阅卷

1、根据民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回避的司法解释,作出是否自行回避的决定。

2、审查案件的管辖权。对不属我院管辖的案件及时裁定移送。

3、认真审查起诉书和答辩状及其提交的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的规定,准确确定案由,找准法律关系,明确争议焦点。

4、认真审查诉讼参加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裁定中止诉讼,等待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对于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一般公民的,要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法院离退休人员及其家属近亲属代理诉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执行。

5、对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书面通知其参加诉讼;须追加当事人的,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的当事人是共同原告时,应通知以原告名义参加诉讼,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如果追加的是共同被告,应通知以被告名义参加诉讼并立为共同被告。

6、通过阅卷做好释明工作。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或不准确或诉讼法律关系错误的向其释明予以纠正;对于需要司法鉴定的,向当事人释明申请司法鉴定;对于符合法律规定须由法院调取收集的证据或案件因审理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向当事人释明由其申请法院调取;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人证言,向其释明除法律规定可不出庭的四种情形外,证人须出庭作证;对于需要勘验的向当事人释明应到场参加勘验;释明举证责任,举证期限逾期后果;对于反诉的向其释明办理交费手续;其他需要释明的情形。释明要对双方当事人平等对待。

7、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的,应认真审查其提供的担保手续。

8、制作阅卷笔录。对于复杂案件,简易程序的主审人应向庭长汇报,讨论决定,普通程序应通过合议庭评议确定。

9、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及其期限、证据交换时间。在组织证据交换时进一步做好释明工作。

10、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并进行公告。

三、开庭审理

(一)、开庭审理以下列程序进行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组成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双方当事人就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4、法庭辩论,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收。

6、未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合议庭评议,作出判决。

7、宣判、告知上诉权。

(二)、庭审要求

1、不得随意延期开庭审理。严格按照民诉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执行,如有法律规定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应当提前三日通知当事人。

2、合议庭成员要自觉遵守庭审纪律,绝不允许发生合议庭人员缺席,由一人和二人庭审情形。

3、注重仪表,规范言行,居中审理,平等对待。

4、围绕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调查辩论,善于归纳总结,便于书记员记录。庭审过程中要查看书记员的庭审记录,以防漏记,错记或记录不清,合议庭成员要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庭审后如发现记录错误情形,主审法官要负责任。

5、审判长要有驾驭庭审的能力,庭审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准当事人或旁听人员拍照、摄像、录音。同时要善于处置庭审中出现的紧急事态。

四、案件评议

(一)、庭审后十五日内,合议庭评议。评议时,分管领导列席,评议工作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成员要对案件证据的认证,法律关系、判决理由、法律适用、判决意见进行全面分析、陈述。合议庭笔录要全面记录评议过程。

(二)、合议时,对证据的认证规则

1、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2、自认证据情形。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表示承认的;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

3、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5、下列证据由于自身的缺陷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其他事实材料补充和加强才能证明案件事实:①、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情况不相当的证言;②、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厉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③、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④、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6、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①、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②、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③、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④、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7、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②、物证、档案、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③、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④、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⑤、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股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8、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五、裁判制作及宣判

1、案件一律公开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主审法官应当在合议庭后十日内制作判决书,庭长三日内审核,分管领导三日内签发。宣判后发送判决书。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2、判决书的制作必须严格按照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执行。准确适用法律,将所适用的法律条款附后。

3、由主审法官校对,庭长负责审核,杜绝判决书的笔误、标点符号的差错。

4、裁定按自动撤诉与缺席判决的案件,要认真审查送达材料,必须是依法传票传唤。如以口头传唤,电话传唤方式通知当事人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不得作出上述裁决。

5、判决,裁定不得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

6、不因社会效果、上访等因素作出个案的不公正判决。

六、案卷装订

1、书记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案卷归档办法》和吕梁市中院卷宗装订规定,认证负责立卷装订工作。

2、主审法官对书记员装订好的卷宗进行审核,通过审核检查合格后,按季度由书记员移交院案评办进行案卷评查。

3、通过案评办评查后,发现的问题,由主审法官和书记员及时进行补正。

本规则从20131115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王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