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日院党组会议研究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案件质量内部管理体系,全面、客观、公正、评价案件质量,规范审判行为,促进公正与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是对全院已审结的案件从办案程序、实体处理、裁判文书、卷宗装订等方面进行检查并作出评价的制度。
第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应遵循客观、及时、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查。
第四条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在院党组的领导和审判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由案件评查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案件评查实行评分定级制度,通过评查确定案件质量等级。
第二章 评查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本院设立案件评查领导组,组长由院长贾建荣同志担任,成员由审判委员会全体成员(刘金柱、高晨冲、王藏义、郭江平、刘永红、高龙平、杨登懿、贺宝平、张继明、高探明)组成。
领导组的职责:组织领导,协调全院案件评查工作;指导案评办的工作;复议合议庭或承办法官对评定结论提出的异议;研究决定案件评查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案件评查领导组下设案件评查办公室(以下简称案评办),案评办主任由贺宝平同志兼任,成员为朱雪峰同志、高花银同志。
案评办的职责:组织评查并对评查进度及相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评查案件按时回收;对评查情况进行汇总;对请求复议的案件进行受理,按季度向领导组书面报告汇总情况。
第八条 案评办下设评查小组四组:第一组由葛晓琴担任组长,成员为刘东平、白小彦;第二组由康云平担任组长,成员为贺爱清、董海荣;第三组由王飞担任组长,成员为刘清源、马星亮;第四组由常妍芳担任组长,成员为高虎平、白照平。
第一评查小组主要负责执行局的案件评查;第二评查小组主要负责民事一庭、民事二庭、民事三庭的案件评查;第三评查小组主要负责刑庭和少年法庭、行政庭的案件评查;第四评查小组主要负责审监庭、穆村人民法庭、成家庄人民法庭和立案庭的案件评查。
评查小组须严格按照评查标准,对每起案件认真评查,并逐案填写相关评查情况。
第三章 案件评查范围及方法
第九条 对本院已审结的各类案件(包括:1、各类立案案件;2、刑事、民事、行政案件;3、再审案件;4、执行案件)进行按人、按季度的质量评查评定,收结案数的截止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各业务庭必须在28日前将审(执)结案卷移交立案庭,由案评办向立案庭调取评查,评查时间为下一季度第一月的1号至10号。
第十条 评查方式包括庭室自查、评查小组评查。
第十一条 案件评查采用百分制扣分后计分评级的方法。其中程序50分,实体处理及裁判文书35分,卷宗装订15分。执行案件以程序100分计算。评查结论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90分以上为优秀案件:80—90分为良好案件;70—80分为合格案件;60分以下为不合格案件。
优秀裁判文书的评定,是指制作规范,事实认定清楚、准确,论理充分,层次分明,逻辑严密,适用法律正确,正文表述准确、完整、文字通顺,并能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的法律文书。
第四章 案件评查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十二条 各类案件质量评查内容及量化标准
一、立案案件评查标准(100分)
(一)起诉(20分)
接收诉状有下列情形而受理的按所列分值扣分:
1、请求事项不明确,不具体的。(8分)
2、事实和理由与诉讼请求不明确的、不一致的。(3分)
3、起诉状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未使用A4纸的。(5分)
4、没有起诉状或起诉状副本未按被告人数提供的、口头起诉未记入笔录的。(4分)
(二)受理(30分)
未提供相应证据或证明材料具有下列情形而受理的按所列分值扣分:
1、原告是公民,未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未填写原告送达地址确认书的。(6分)
2、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未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资人身份证明的。(4分)
3、原告变更法人名称,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4分)
4、原告的原企业被撤销、注销、吊销,未提供原企业的债权债务情况及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相关证明材料的。(4分)
5、原告起诉,未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相关证据材料的。(6分)
6、共同诉讼的原告,有推举代表人但没有推举人签名、盖章的推举书的。(3分)
7、立案审批表中的时间或内容填写有误的。(3分)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受理的按所列分值扣分(50分)
1、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而未申请复议直接起诉的行政案件而受理的。(5分)
2、对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起诉的行政案件,未核实而受理的。(5分)
3、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行政案件,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而受理的。(5分)
4、受理行政案件未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的。(5分)
5、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执行异议案件,或不服裁定的复议案件未组成合议庭评议的。(5分)
6、已受理的案件,未将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的。(4分)
7、未交纳诉讼费的案卷中,无减、免、缓交诉讼费审批手续或超期交纳诉讼费没有限期交纳通知书和送达回证的。(5分)
8、符合起诉条件未在七日内立案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未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的。(5分)
9、不符合申诉或申请再审条件而立案的。(5分)
10、具有其它违反相关规定情形的(6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不合格案件:
1、不符合原告资格而立案的。
2、被告不明确而立案的。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而立案的。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而立案的。
5、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而立案的。
6、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变更执行裁定或复议决定,而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二、刑事案件评查标准(100分)
(一)程序方面(50分)
具有下列情形按所列分值扣分:
1、开庭十日前,未将起诉书副本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被告人可委托辩护人或被告人申请委托辩护人后未转送委托申请或被告人申请委托未制作笔录的。(1分)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未给其指定辩护人或指定辩护人未制作笔录或没有指定函的。(1分)
3、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而开庭审判的。(1分)
4、未告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五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的。(1分)
5、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无委托或指定委托手续的。(2分)
6、未在开庭前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并告知有权申请上述人回避的。(1分)
7、开庭三日前未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或无通知书和送达回证的。(2分)
8、开庭三日前未通知人民检察院或无通知书和送达回证的。(2分)
9、未办理羁押被告人的换押手续的。(2分)
10、无审阅笔录的。(1分)
11、接收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据未出具收据,收据上未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件数、页数及是否原件或没有审判人员或书记员签名的。(1分)
12、公开审判的案件,未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的。(1分)
13、应当公开审理未公开审理或不应公开审理而公开审理,未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理由或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未经合议庭研究后报庭长批准的。(1分)
14、庭审笔录、调解笔录记录不全面、不规范或审判长书记员未签名的。(1分)
15、开庭审判时审判长未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未依法向院长提出或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自行回避的。(1分)
16、庭审中未严格按照庭审程序进行的。(1分)
17、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未在如实作证、如实说明鉴定结论的保证书上签名。(2分)
18、当庭宣判的案件,未在五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和公诉机关或宣判时未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的。(2分)
19、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未按少数服从多数的意见决定或少数意见未写入笔录或未全面进行评议、评议简单或评议时未适用法律或适用法律错误的。(2分)
20、合议庭评议笔录未经合议庭成员审核后签字的。(2分)
21、应由合议庭评议后方可制作的裁判文书,未经评议即直接作出裁判的。(2分)
22、案件中的笔录、记录系主审法官自审自记或一人调查、询问的。(2分)
23、一审案件起诉到法院时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未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被告人未依法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的。(2分)
24、受理一审刑事案件后,未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必须属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2分)
2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未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的。(2分)
26、人民法院作出逮捕被告人决定后,未将逮捕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或将被告人逮捕后,审判人员未在24小时内进行询问并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工作单位,对确实无法通知的,未将原因记录在卷的。(2分)
27、案件主审法官未写审理报告、审理报告书写简单、剪贴拼凑或未署名未注明制作时间的。(2分)
28、案件送达判决书没有公开宣判笔录或笔录填写不全的。(2分)
29、送达法律文书没有送达回证或送达回证内容填写不全的。(2分)
30、受理案件后未在45日内报结案的,再审刑事案件未在90日内报结案的。(2分)
31、判处管制、缓刑的案件,未将执行通知书送交执行机关的。(1分)
32、具有其他违反法定程序情形的。(1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不合格案件。
1、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而认定的。
2、采信证据未经当庭质证、认证的。
3、案件未在法定审限45天内审结的,又无延审批准手续的。
4、案件未经合议而径行结案的。
(二)实体处理及裁判文书(35分)
实体处理及裁判文书具有下列情形的按所列分值扣分:
1、合议庭对犯罪事实、证据、性质、适用法律、犯罪情节、刑期及赃款、赃物处理未完整评议的。(5分)
2、合议庭评议结果与判决书不一致的。(10分)
3、合议庭、审委会笔录记录不全面,前后矛盾,未签字的。(5分)
4、裁判文书未按本类型案件的统一格式制作的。(1分)
5、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地位排列不准确的。(1分)
6、对当事人主张的理由、请求概括不客观、不全面的。(1分)
7、叙述事实不清楚、列举证据不具体、不充分、语言叙述不通畅、不简练、不准确的。(2分)
8、说理不清楚、不全面、不充分、不具有针对性的。(2分)
9、对控(诉)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没有归纳或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未阐明该证据是否采纳理由的。(2分)
10、事实认定与证据分析认定不一致的。(2分)
11、应引用法律条款而不引用或错引、漏引、多引、引用不准确的。(1分)
12、法律文书出现错、漏、别、多字或误写、误算或不应适用裁定补正而适用裁定补正或应裁定补正而未裁定补正的。(1分)
13、未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议”章或裁判文书后未附法律条文的。(1分)
14、具有其他不符合裁判文书制作情形的。(1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不合格案件:
1、本院认为部分与裁判文书结论不一致的。
2、裁判结果与合议庭评议或审委会决议不一致的。
3、裁判方式不正确或漏判的。
(三)案卷装订(15分)
案卷装订具有下列情形的按所列分值扣分
1、案卷装订不整齐的。(2分)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合议庭、审委会记录的案件正副卷部分不分的,卷中材料有铅笔、油笔书写或随意涂改的。(1分)
3、卷内纸张大小不统一或未编页码的。(2分)
4、装订顺序不符合本类型案件归档要求的。(2分)
5、案卷封面案由与案件事实、裁判文书不一致或案卷封面内容填写不全的。(2分)
6、案件呈办审批表、流程表内容未填写或填写不全的。(1分)
7、传票、公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通知书等存根未入卷或其他应入卷材料未入卷的。(1分)
8、案卷中有夹带材料未装订、重复装订,装订后看不见字迹或纸张上下颠倒的。(1分)
9、案件审理报告、重新评议案件笔录、案件复议意见书、专题案件研讨会、联席会议记录其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的阅卷笔录未入副卷的。(2分)
10、宣判笔录和送达回证内容填写不全的。(1分)
三、民事案件评查标准(100分)
(民一、民二、民三、审监庭通用)
(一)案件程序方面(50分)
具有下列情形的按所列分值扣分:
1、委托代理人手续不全或公民代理未履行批准手续的。(2分)
2、开庭前3日未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或未向其他诉讼参加人、代理人送达出庭通知书的。(2分)
3、当事人系未成年人的未通知其监护人而进行裁判的。(2分)
4、公开审理的案件未在开庭3日前张贴公告;应公开审理的未公开审理或不应公开审理而公开审理的;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未经合议庭研究后报庭长批准的。(2分)
5、公开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时未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和上诉审法院的。(2分)
6、未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的。(3分)
7、未要求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2分)
8、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2分)
9、接收证据未出具证据清单或收据的,接收证据清单未注明证据名称、份数、页数、件数、种类、收到的时间或没有经办人员签名盖章的。(2分)
10、证据系复印件、彩印件或抄录件,未注明出处或未经与原件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的。(2分)
11、当事人申请鉴定,除重新鉴定外,超出举证期限而批准鉴定或当事人请求鉴定而未鉴定又未答复当事人的。(1分)
12、查封、扣押财产没有裁定书及清单的。(2分)
13、延期举证的申请不是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延期举证的。(2分)
14、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处理的。(2分)
15、庭审中未严格按照庭审程序进行的。(2分)
16、庭审笔录、调解笔录记录不全面、不清楚或审判员、书记员未签名的。(2分)
17、案件中的笔录、记录系主审法官自审自记或一人调查取证的。(2分)
18、案件承办人未写审理报告、审理报告书写简单、剪贴拼凑或未注明制作时间的(撤诉、调解的不写,简易程序只写简单报告)。(2分)
19、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申请撤诉未经合议庭评议即作出撤诉裁定书或诉讼费用的承担未经合议庭评议,直接裁决的。(2分)
20、当庭宣判的案件,宣判后,未在十日内送达判决书且未说明理由的。(2分)
21、案件未经合议而结案的,或合议笔录未经合议庭全体成员签名的。(3分)
22、一审案件受理后未在180日内报结案。 (2分)
23、留置送达法律文书没有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有见证人不签名未注明情况的。(2分)
24、离婚案件未进行调解的(缺席审理的不包括在内)。(2分)
25、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2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不合格案件:
1、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追加当事人不正确或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的。
2、未严格执行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回避、辩论等相关规定的。
3、举证期限届满后,允许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
4、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而认定的。
5、证据未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交换证据认可的除外)。
6、一审案件全案超过180天法定时限的,又无延审批准手续的。
7、随意变更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的。
(二)实体处理及裁判文书评查标准与刑事裁判文书评查标准相同。(35分)
(三)案卷装订评查标准与刑事案卷装订评查标准相同。(15分)
四、行政案件评查标准(100分)
(一)、案件程序方面(50分)
具有下列情形的按所列分值扣分:
1、委托代理人手续不全或公民代理未履行手续的(2分)
2、未要求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3分)
3、案卷中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公函的。(2分)
4、准予原告撤诉的裁定不符合法律准予撤诉条件的。(2分)
5、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裁定不属于允许停止执行条件的。(2分)
6、案件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追加当事人不正确的。(2分)
7、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漏审、漏判、超判或随意变更当事人诉讼请求或起诉状送达被告后无正当理由又准许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2分)
8、开庭前3日未经合法方式传唤当事人的。(2分)
9、卷内没有告知当事人举证范围、举证时限、逾期取举证的法律后果,未告知因当事人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深申请的。(2分)
10、庭前交换证据的情况未记录在案的。(2分)
11、接受证据未出具证据清单或收据的,接收证据清单未注明证据名称、份数、页数、件数、种类、收到的时间或没有经办人员签名盖章的。(2分)
12、证据复印件、彩印件或抄录件,未注明出处或未经与原件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的。(2分)
13、当事人对勘验结论有异议,未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而批准重新勘验的。(2分)
14、被告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已采用的鉴定结论未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人签名和鉴定部门盖章,而作为定案依据的。(2分)
15、超出举证期限又没有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而允许鉴定的。(2分)
16、依法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径行判决的。(2分)
17、案件中的笔录、记录系主审法官自审自记或一人调查取证的。(2分)
18、判决案件承办人未写审理报告或审理报告书写简单不入卷未署名、未注明制作时间的。(2分)
19、送达判决书没有公开宣判笔录、当庭宣判的案件宣判后,未在十日内送达判决书或未说明理由的。(2分)
20、合议庭笔录未经全体成员签名的。(2分)
21、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未在一个月内审查完毕,又无延审手续的。(3分)
22、自动履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无执行笔录的。(2分)
23、一审案件受理后未在90日内报结案。(2分)
24、其他违反法定审判程序情形的。(2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不合格案件:
1、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而认定的。
2、诉讼证据未经庭审质证、认证即作为定案依据的。
3、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将被告提供的材料作为定案依据的。
4、一审行政案件全案审理超过法定时限90天,而未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
5、随意变更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的。
(二)实体处理及裁判文书评查标准与刑事裁判文书评查标准相同。
(三)案卷装订评查标准与刑事案卷装订评查标准相同。
五、执行案件评查标准(100分)
(一)执行程序和措施(100分)
具有下列情形的按所列分值扣分:
1、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员须知、被执行人员财产申报表的。(3分)
2、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应当公开听证未公开、公开听证未公告或应当通知听证参加人而未通知或其他违反听证程序的。(3分)
3、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审查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发放债权凭证应由三名以上执行人员合议,报分管院长批准,并将裁定书、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分)
4、首次执行超过规定期限或未从第一批执行款中扣除执行费的(有审批手续不扣分)。(5分)
5、办理委托执行手续不符合相关规定、不及时通知立案庭或赴辖区外执行未经报批的。(2分)
6、当事人委托他人领取案款的,应将委托手续及当事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入卷。 (5分)
7、需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的事项而未经评议即实施执行行为的。(5分)
8、在执行案件中应当送达的相关文书而未予送达或迟延送达的。(5分)
9、执行、调查笔录、财产清单等材料承办人或当事人未签名或签名不全的。(5分)
10、决定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或审计被执行人财务状况未及时移送技术鉴定处的。(2分)
11、采取拘留措施必须按法律程序,经局长同意、分管院长同意、报院长批准。(5分)
12、暂缓执行通知未明确暂缓执行期限的。(3分)
13、新收案件超过执行期限未履行批准手续的。(3分)
14、申请人或案外人举报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行为而未立即开始执行的。(3分)
15、案件中的笔录、记录等相关材料系执行员自执自记的。(3分)
16、致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或对举报人的承诺不兑现的。(2分)
17、应当暂缓、中止、终结执行的案件未及时暂缓、中止、终结执行的。(3分)
18、执行中当事人和解达成协议,未制作和解笔录或当事人未在和解笔录上签名、盖章的。(5分)
19、执行中应制作执行笔录未制作的。(5分)
20、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未作书面裁定或未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3分)
21、提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未作出书面裁定或未发出协助通知书的。(3分)
22、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未通知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对被执行人是公民的,未通知基层组织派人参加的。(3分)
23、被查封的财产应指定保管人而未指定保管人或指定保管无笔录记载的。(5分)
24、强制迁出房屋或强制退出土地,未经院长签发或没有进行公告的。(3分)
25、执行完毕,无结案审批表或结案审批表书写漏项或不全面的。(3分)
26、案件执结未付诉讼费清缴报告的。(3分)
27、卷宗封面填写要齐全、准确、字迹要工整。(3分)
28、具有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和执行措施情形的(2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不合格案件:
1、除去委托、评估、拍卖或变更执行裁定审查期限,执行案件6个月未执结或非诉案件3个月未执结且没有延期审批手续的。
2、暂缓、中止、终结执行的案件不符合暂缓、中止、终结执行条件的。
3、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填写财产清单、填写不清或查封扣押财产未作出裁定的。
4、变卖被执行人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未经有关单位作价或对国家限制或禁止流通物品应经有关单位变卖而未经有关单位变卖的。
5、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超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或明显超标的执行的。
第四章 评查结果的确认、汇总和使用
第十三条 案件评查采取逐案评查,一案一表的方式进行。评查人员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如实填写。如存在疑虑的问题,由评查人员提交评查小组集体讨论。评查小组经集体讨论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案件评查领导组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案件评查小组负责将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评查结果、所属业务庭及承办人等情况,向审判委员会汇报,经审判委员会同意后,向全院通报。案件评查结果与年终评先及绩效考核奖惩挂钩。
第十五条 案件评查完后,案卷及时退回业务庭,业务庭对评查出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能补正的应当及时补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